实习律师参与庭审是否占用诉讼代理人或辩护人名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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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周一,笔者随师父刘昌松律师去最高法院刑五庭就劳荣枝案阅卷并与法官沟通交流,期间法官提出了关于本案的委托问题。法官认为我们递交的委托书“委托刘昌松、呼泽辉(实习律师,担任助理)律师担任故意杀人、抢劫、绑架案被告人劳荣枝的辩护人”不合法,理由是本案还有另一位辩护人吴丹红律师。因此,法官要求将实习律师即笔者从委托书中去除。
其实,关于委托问题刘老师早有考虑,当初在与当事人签订委托书的时候就签了两份,另一份就不包含笔者的信息,以防万一。虽说最高法院法官的要求对我们的辩护工作没有影响,就是换份委托书的事儿,但法官提出的要求是否合理合法呢?笔者对此进行了探究,总结如下,请朋友们批评指正。 实习律师不能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辩护人
关于是否应当允许实习律师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辩护人其实是有争议的,但根据现行法律,实习律师似乎不能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辩护人。
律师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不得以律师名义从事法律服务业务;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从事诉讼代理或者辩护业务。实践中有不少裁判文书将实习律师列为诉讼代理人或辩护人,笔者认为究其根源或在于实习律师的考核制度。在我国一些地区,实习律师通过律协考核成为律师的条件之一是需要提交载有其姓名的裁判文书(同带教律师共同列于诉讼代理人或辩护人位置),而要得到这样一份裁判文书,就需要当事人一并委托实习律师。不少法院也理解实习考核的现实问题,在此未予纠结,只把控总人数未超两人就接受该委托手续;当然也有较真的法院,认为当事人委托实习律师于法无据,尤其在当事人已经委托了两名律师的情况下还委托实习律师,这时拒绝的概率就非常大,因为从形式上已然出现了三名诉讼代理人或辩护人。民诉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刑诉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辩护权以外,还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辩护人。
从上述角度看,实习律师要达到律协的考核要求,似乎还有碰运气的成分在。 实习律师可以以律师助理身份出庭
实习律师可以以律师助理的身份出庭,法律对此有明确的规定。
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律师可以根据需要,向人民法院申请带律师助理参加庭审。律师助理参加庭审仅能从事相关辅助工作,不得发表辩护、代理意见。第四十八条,本规定所称“律师助理”,是指辩护、代理律师所在律师事务所的其他律师和申请律师执业实习人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六十八条规定,律师担任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经人民法院准许,可以带一名助理参加庭审。律师助理参加庭审的,可以从事辅助工作,但不得发表辩护、代理意见。
根据上述规定,带助理出庭显然是律师的权利。虽然准许与否的决定权在法院,但笔者认为,法院若无正当理由就不能排除律师的法定权利。对公权力而言,做任何决定的依据都不能是“看心情”,因此对于该条文应当理解为以“准许”为原则,以“不准”为例外。一名当事人可以委托两名律师作为其诉讼代理人或辩护人,每名律师又可以向法院申请带一名律师助理,也就是说即使两名律师搭配两名律师助理共四人出庭也是合法的。实习律师以律师助理的身份参与庭审,其工作是辅助律师,其地位依附于律师,与当事人之间没有委托关系,因此其参与庭审不会占用诉讼代理人或辩护人的名额。律师助理的角色就好像律师的笔记本电脑(辅助工作),只是多了个“申请——准许”程序而已。实习律师参与庭审也是其提高业务能力的重要途径。律协要求实习律师提交载有其姓名的裁判文书虽有强人所难之嫌,却也能体现出对实习律师参与庭审之实习内容的重视。毕竟,纸上得来终觉浅,绝知此事要躬行。据笔者所知,目前已有律协优化了实习考核要求,不再要求实习律师提交载有其姓名的裁判文书(如北京),那么实习律师参与庭审的合理方式就是通过带教律师向法院提出带律师助理出庭的申请,弊端是实习律师会失去在法庭上发表意见的锻炼机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