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缴费标准:
(2022年7月-12月)
参保对象险种 |
企业(含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 |
机关、财政核拨、核补事业单位 |
本市户籍灵活就业人员和下岗失业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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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市户籍 |
外来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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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保险 |
缴费基数 |
2075–19962 |
2075—19962 |
3992-19962 |
3676—18379 |
|
缴费 比例 |
合计 |
24% |
24% |
24% |
20% |
|
单位 |
16% |
16% |
16% |
全部由本人按月缴纳 |
||
个人 |
8% |
8% |
8% |
|||
医疗保险 |
缴费基数 |
3992—19962 |
3992 |
3992—19962 |
3992—19962 |
|
缴费比例 |
合计 |
9% |
5% |
9% |
10% |
|
单位 |
7% |
3% |
7% |
全部由本人按月缴纳 |
||
个人 |
2% |
2%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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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业保险 |
缴费基数 |
≧2030 |
≧2030 |
≧2030 |
灵活就业人员中的再就业困难补贴对象可选择以3676—18379元为缴费基数,按1%的缴费比例由本人缴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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缴费比例 |
合计 |
0.8% |
0.3% |
1% |
||
单位 |
0.3% |
0.3% |
0.5% |
|||
个人 |
0.5% |
∕ |
0.5% |
|||
医疗(生育)保险 |
缴费基数 |
3992—19962 |
3992—19962 |
3992—19962 |
∕ |
|
缴费比例 |
合计 |
0.7% |
0.7% |
0.35% |
∕ |
|
单位 |
0.7% |
0.7% |
0.35% |
∕ |
||
个人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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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 |
缴费的对象、基数与比例 |
1)本市企、事业单位职工以职工个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不得低于最低工资),对照本单位工伤保险费率,由用人单位全额缴纳。 2)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级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以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为基数,按0.2%的缴费比例由单位缴纳。3)按建筑工程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的建筑企业,按工程项目总造价的1.5‰缴纳工伤保险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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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 注 |
1)根据《关于2022年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上下限暂行标准的函》,2022年我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职工月缴费基数上限暂按19962元执行;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参保职工月缴费基数下限暂按3992元执行、上限暂按19962元执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职工月缴费基数下限和无雇工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月缴费基数范围,仍按省人社厅、财政厅、税务局《关于公布2021年基本养老保险计发基数等有关问题的通知》(闽人社文〔2021〕155号)规定执行。今后若省级公布新的标准,再按新标准执行。 2)根据《关于厦门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纳入省级统筹相关缴费政策的通知》(厦府规〔2021〕4号),自2022年1月1日起,按福建省统一规定的16%执行。 3)根据《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我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闽人社文〔2021〕148号,从2022年4月1日起,厦门市(含思明区、湖里区、海沧区、集美区、同安区、翔安区)月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2030元/月。 4)医疗和生育保险缴费以职工个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为基数的,若职工月平均工资低于本年度全省全口径城镇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60%的按60%;超过300%的按300%为缴费基数。职工个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无法计算的,以本年度全省全口径城镇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 5)根据《关于调整2022年职工医保缴费上下限基数的通知》(闽医保〔2022〕75号),2022年我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缴费基数上限19962元,下限3992元。 6)依据《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继续实施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政策的通知》(厦府规〔2020〕18号)、《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九部门关于做好当前扩岗留工稳就业工作十五条措施的通知》(厦人社〔2021〕34号)、《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和缴费费率的通知》(厦府规〔2021〕12号)、《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厦门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转发关于积极应对疫情影响援企稳岗促就业九条措施的通知》(厦人社〔2022〕95 1.医疗保险: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费率继续按7%执行,外来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费率继续按 3%执行,参保人员待遇继续保持不变。政策执行时间为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 2.失业保险:延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政策1年,执行期限至2023年4月30日。2022年6月至12月期间,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失业保险纺费费率单位缴纳部分由0.5%下调至0.3%。 7)根据《厦门市医疗保障局 厦门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关于转发福建省全面推进生育保险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工作方案的通知》(厦医保〔2019〕126号)规定: 1.按照两项保险合并实施前的生育保险费率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率之和确定两项保险合并实施后新的用人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费率保持不变,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2.我市机关、财政核拨、核补事业单位合同制职工按0.35%费率缴纳生育保险,按原渠道领取工资,不享受生育津贴。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合同制职工按0.7%费率缴纳生育保险,享受生育津贴。 3.灵活就业人员仍按原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率缴费,不参加生育保险。 8)用人单位应根据参保职工的上年度月平均工资,如实向税务部门申报参保职工2022社保缴费年度的社会保险缴费基数。 9)外来员工中的管理、技术人员社会保险费可按本市职工缴费标准缴纳。 |
公积金缴费标准:
关于做好2022年度住房公积金
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调整工作的通知
各单位: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厦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规定》等相关规定,现就做好2022年度(2022年7月1日至2023年6月30日)厦门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缴存比例调整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缴存比例和月缴存额
(一)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下简称“缴存基数”)
1.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2021年的月平均工资。工资总额口径按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国家统计局令〔1990〕第1号)执行。工资总额按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间的工资总收入计算。
2.2022年1月1日(含)后新参加工作的职工,其缴存基数为该职工参加工作第二个月的月工资收入。
3.2022年1月1日(含)后新调入的职工,其缴存基数为该职工调入当月的月工资收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4.缴存基数上限为28884元,下限为2030元。
(二)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下简称“缴存比例”)
1.同一单位职工的缴存比例应一致。单位缴存比例和职工缴存比例应保持一致。
2.缴存单位可在5%至12%的区间内自主确定缴存比例。单位申请降低缴存比例的,须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讨论通过。
(三)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下简称“月缴存额”)
1.月缴存额包括单位缴存部分和职工缴存部分,应分别实行以元为单位,元以下四舍五入。
月缴存额=缴存基数×单位缴存比例+缴存基数×职工缴存比例
2.月缴存额上限为6932元,下限为204元。
二、办理方式
(一)线上办理:已开通住房公积金网上缴存业务的单位,可登录市住房公积金中心网站(gjj.xm.gov.cn)综合服务平台办理。
(二)银行办理:单位经办人持《厦门市住房公积金汇(补)缴清册》(单位所有汇缴人员均应列入)和《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申请表》,到单位住房公积金开户银行业务网点办理。单位申请降低缴存比例的,应提供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关于降低缴存比例的决议书。
三、本通知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
2022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的调整工作应在7月份汇缴前完成。单位在按本通知要求完成调整工作后一个月内,应将调整后的缴存基数、缴存比例和月缴存额告知职工本人,接受职工监督。
厦门市住房公积金中心
2022年6月30日
综合来源:厦门人社局、厦门公积金管理中心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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